大同亞瑟頓股份有限公司
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1.目的:
為使本公司所有同仁不分種族、膚色、性別、國籍等均能被公平、尊重且有尊嚴的被對待,特訂定本辦法。
我們嚴禁工作場所之任何性騷擾行為,以維持一個安全且健康的工作環境。
本辦法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訂定。
2.適用範圍
本公司(含投資公司)同仁(含受雇者、派遣勞工、求職者、實習生及技術生)、客戶、廠商及應徵人員皆適用本辦法。
3.定義:
3.1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3.1.1.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對他人施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之言行舉止,作為勞動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升遷、降職、報酬、考績、獎懲等之交換條件者。
3.1.2. 其他對他人施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而足以引起他人不悅或反感之言行舉止,致侵犯或干擾他人自由、人格尊嚴或影響其工作表現者。
3.2 工作場所:係指由公司所提示,使員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或使求職者前來應徵或日常工作之場所或客戶廠商來往會客之場所。
4.性騷擾防治政策:
4.1本公司為保護員工免於性騷擾,將致力改善工作場所設施,並由相關單位定期舉辦並鼓勵員工參加性騷擾防治之教育講習。
4.2本公司各主管不得利用工作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對同仁或求職者或來往廠商代表施予性騷擾,亦不得縱容他人對同仁或
求職者性騷擾。
4.3員工不得於工作場所對同仁性騷擾,亦不得於同仁執行職務時對其性騷擾。
4.4各級主管對於性騷擾情事發生時,應予以勸阻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未予勸阻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者,以縱容論,科罰時,應與施暴者一同議處。
4.5公司不得因員工被性騷擾或提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為其他不利之處置。
5.申訴管道
員工或應徵者在工作場所遇有性騷擾時,可透過申訴專線電話或專用信箱申訴;電話02-25925252轉2247、公司內線2247,傳真:02-25984437、E-MAIL:dancer0912@tatung.com,一般郵件:104北市中山北路三段22號人資處 受理人余嘉弘。為維護申訴人之權益,受理申訴者採保密方式處理之,並不得洩漏申訴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申訴人身份之相關資料。
6.申訴作業準則
6.1性騷擾之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以言詞為申訴者,受理單位應作成記錄,經向申訴人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受理單位承辦人員及申訴人分別簽名或蓋章,並影印一分交申訴人留存。以書面申訴者應於事實陳述後簽名或蓋章逕送申訴受理單位,如申訴文件缺漏未補正者,應於14日內補正。
前項書面或記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6.1.1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6.1.2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6.1.3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6.2受理單位於接獲申訴後,應以不公開方式進行調查,以保護當事人之隱私權,必要時得召開申訴處理委員會,處理申訴案件。
6.3受理申訴單位因處理之必要,得請申訴人述明性騷擾之事實,並依申訴人之陳述進行調查,要求相關部門或人員提供資料。申訴人
述明事實後,受理申訴單位於調查後否認該事實時,應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6.4申訴案件處理過程中,申訴處理委員會得對被調查對象,採行停職或休假之措施,以利案件之調查。
6.5申訴處理委員會應自申訴提出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含申訴之相對人及主管)。
6.6申訴人及申訴相對之人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申復。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7.懲戒
7.1性騷擾申訴案件如屬實,本公司將視情節輕重依「獎懲規定」規定予以懲戒處分或免職;如該事實涉及刑責,公司得同時移送司法
機關。
7.2如經調查,申訴案件並非事實,公司亦將視情節輕重依公司規定對申訴人予以懲處。
8.申訴處理委員會
8.1申訴處理委員會應於申訴受理單位提出申請後三日內組成,委員會成員由公司與員工代表共同組成,公司代表原則上為人力資源單位主管,申訴人直屬
主管及被申訴人直屬主管;有工會之廠(公司)單位,應由工會推派工會代表二位具公信人士參與調查,委員會男女成員比例,女性成員不得低於二分之一為原則。派遣勞工如遭受本公司員工性騷擾時,本公司將受理申訴並與派遣事業單位共同調查,將結果通知派遣事業單位及當事者。
8.2被申訴或舉發之當事人如為申訴人之主管,應由再上一級主管擔任委員。
8.3被申訴或舉發之當事人如屬公司(廠、公司)最高負責人時,人力資源單位主管應立即向上一級功能主管報告,做妥善之處理,不得有隱匿不報之情節,違者人力資源單位主管應先予撤職查辦,以建立公信力。
9.實施與修改
9.1本辦法於實施後,除配合法令修改外,視實際需求適時檢討修訂。
9.2本辦法93.10.15公佈並實施,修改時亦同。
9.3本辦法95.4.7修訂。
9.4本辦法103.3.18修訂。
9.5 本辦法104.5.6修訂。
9.6 本辦法 104.5.26修訂。